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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字号 文章来源: 2024-05-29 1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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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审查类型为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216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审批。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各级分行。

五、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六、数量限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 1 号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七、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 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二)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三)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八、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人不符合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予许可。

 (三)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海关监管需要的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目录(清单)

(一)书面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三)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申请人近2年有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六)生产、加工或者使用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西藏自治区各地市或各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还应当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近3年的企业纳税记录;

(八)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的证明材料;

(九)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明材料。

前款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前款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前款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前款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除报送以上申请材料外,同时,还应当提交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等材料及其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一)现场或信函接收

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由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货币金银部门现场或信函接收。接收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36号,邮政编码:850000  联系电话:0891-6323198。

(二)网上接收

受理机构通过“单一窗口”系统

http://www.singlewindow.cn 网上接收黄金、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和相关查询功能的操作详见“单一窗口”系统公示栏的《“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初次办理行政审批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申请变更。具体程序要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许可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5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提出申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十三、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分行应当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一级机构。上一级机构应当在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直接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或《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2.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权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货金楼(二楼)203室。

(二)电话咨询:0891-632319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法律部门对本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 0891-6301738

(二)现场投诉: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综合楼(五楼)515室。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3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采用现场或信函申请方式的,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可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具体查询方式可与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联系。

采用线上申请方式的,可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黄金制品进出口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pdf

附录:

1.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doc

2.常见错误示例.doc

3.常见问题回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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