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西藏自治区分行 > 政务公开详细页
经常项目行政许可项目

 

一、        进出口核销管理

(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

◇办理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期限:正常情况下可当场办理,特殊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需用进口报关单抵扣时提供);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经办人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领单证明;出口合同及复印件;证明经办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三)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中各项业务所需材料。

(四)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出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法人代表签字);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部分收汇时);和8种产生出口收汇差额的原因所分别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五)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备查核准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出口单位申请差额备查时应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备查数额在外汇局的年度总量控制范围内。

(六)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出口单位申请函;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已补税证明(已收汇核销的提供);针对上述材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七)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审批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出口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涉外收入申报电子数据;对属于不需要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收汇,应提供出口收汇结汇水单/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若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与上述第3项同时丢失的,应提供收汇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

(八)申办“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办理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对外付汇进口单

位名录登记申请”;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或批准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 办理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

汇国发字第0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

◇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口岸IC卡;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有关核准件;收汇凭证。

(十)办理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一)办理退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的“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备案表;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银行出具的具有“进口退汇”字样的收汇凭证正本;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十二)办理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汇发[2003]15号)中的24种有条件付汇需要审核的资料。

二、进出口收付汇管理

(一)      已出口收汇未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 办理依据:《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汇发[2003]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二)      已出口收汇且已办理核销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核销单退税联正本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加盖海关“验讫章”并注明“退运货物”字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合同终止执行的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退赔外汇申请;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四)异地付汇项下进口付汇备案

◇办理依据:《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1997]汇国发字第01号)、《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998]汇国函字第199号)、《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汇发[20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备案表的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项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供相应原件和复印件:1、利用付汇地银行项目贷款的:项目贷款协议;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进口合同;委托代理协议;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需提供的各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开证申请书和托收通知书均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五)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进口付汇备案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备案表的申请报告;进口合同;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需提供的各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开证申请书和托收通知书均需银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六)贸易进口延期付汇登记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延期付汇说明函、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凭证。

(七)真实性审核进口付汇备案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备案表的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需要提供的材料;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八)报关单经营单位与实际付汇单位不符时的付汇备案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备案表的申请报告;进口合同;发票;提单;委托代理协议;进口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    务贸易收付汇管理

(一)境内机构人员出国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办理依据:《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1996]汇国函字第211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定〉(试行)》(汇发[2002]2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出国人员签证的护照;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持因公护照的,还应提供出国批件)

(二)境内机构支付其他服务贸易业务时,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合同或协议;应当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超比例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

◇办理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汇管函字[1996]18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支付超比例佣金申请书;合同;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

(四)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超过规定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合同、发票;税务凭证;其他有关材料

(五)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用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合理性说明

四、个人外汇管理

(一)      个人购汇管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

◇办理期限:当日或者在材料提供齐全的情况下予以办理

◇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可代

为办理,但应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      个人结汇管理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      外汇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境外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

(四)      手持外币现钞直接汇出境外

◇办理依据:同上

◇办理期限:同上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海关签章的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

五、外汇账户管理

(一)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开立、变更、关闭的核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3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境内机构开户申请书、境内机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划转

◇ 办理依据:同上

◇审核资料: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国际收支科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一、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

二、具体业务

(一)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1、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

2、办理期限:自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3、银行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2)具有健全完善的结售汇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3)银行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取得其上级行的授权;

(4)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实行备案制准入管理的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其已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上一级行授权(如上一级行不具备授权资格,可由跨级的上级行授权),并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在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确认备案后即可开办结售汇业务。银行可以为下辖机构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被授权机构的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

5、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自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备案,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6、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

(二)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退出

1、银行停止经营结售汇业务,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由停办业务行或者授权其开办结售汇业务的上级行持《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备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银行停办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三)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

1、银行经营结售汇业务期间,如发生机构更名、营业地址变更等情况,应在机构信息变更正式确认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一式两份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备案。

2、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加盖公章或者业务专用章后,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行政许可事项二: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一、办理依据:《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二、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三、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银行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三)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五)已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六)外币兑换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七)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大道36号 邮政编码:850000 电话:0891-6334047 传真:0891-6323350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