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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业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

(一)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1)办理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96〕第187号)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

(2)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商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1)办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96〕第187号);《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

(2)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申请;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股权转让协议;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帐证明;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注销

(1)办理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汇资函字〔96〕第187号)。

(2)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注明变更事项或注销原因,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商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或注销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章程。

(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投资资金核准

(1)办理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汇资函〔96〕第188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财工字〔03〕第474号);《关于广东太古可口可乐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税后利润再投资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第464号)。

(2)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与再投资利润数额相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增资的审批

(1)办理依据:《关于外商以人民币再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汇复〔2000〕129号);《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资.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4〕27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验资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180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价和复印件;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第193号令);《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字〔1997〕50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本次注资金额、出资账户等);商务部门关于所投企业的批复文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合同及章程;申请之日银行出具的账户对账单;验资报告;视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注:(3)-(6)验原件,复印件留底。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1)办理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汇资函字〔1996〕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申请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和复印件;.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申请前一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帐单原件和复印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外债管理

(一)外债、外债转贷款逐笔提款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关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关于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和援外合作基金外汇管理问题的复函》(1999)。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债务登记凭证(原件验后返还);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经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外债、外债转贷款还本付息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06号);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资本项下部分购汇管理措施的通知》(银发〔2001〕3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的通知》(汇发〔2002〕38号);《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9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还本付息申请书;.债务登记凭证;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对境外支付利息的须提供完税或免税证明;因债务豁免申请注销外债登记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外债转资本金(包括转为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注销外债登记的还应提供境外债权人书面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以现汇还本付息时,需提供外汇账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帐单;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债、外债转贷款结汇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结汇申请书(包括资金用途);债务登记凭证;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帐单;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应提供付款人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及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对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境外发债取得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提供1-6项。外债转贷款结汇,无需提供4-5项,但须提供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或凭证。

三、外汇账户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

1.办理依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

(1)开户: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申请书》;外汇登记证;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账户变更: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企业应提供商务部门关于资本变动的批复.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及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如发生账户迁移,应提供能反映原外汇账户贷方累计出资情况的进帐单及余额的对帐单;企业如以其外债转增资本,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外债注销证明;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3)账户关闭:外汇登记证原件;原开户资本金账户核准件;银行注销账户证明原件。

(二)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汇政发字〔97〕06号);《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银发〔1989〕28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通知(汇发〔2001〕45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

(1)开立:开户申请书;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2)变更、关闭:变更账户或销户申请书(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债务登记凭证;外债、外债转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三)外债、外债转贷款还贷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关闭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7);《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及其实施细则(汇政发字〔97〕06号)。

2.办理期限:同上。

3.需审核材料:

(一)开立:开户申请书;.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签约情况表和变动反馈表;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变更、关闭:变更账户或销户申请书(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债务登记凭证;还贷专户最近五个工作日内银行对帐单;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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