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访问人民银行主站
首  页 机构简介 公告信息 工作动态 金融数据 区域金融 政务公开 金融知识 办事指南 热点专题
高级搜索
 |  我的位置:西藏自治区分行 > 详细信息页two(系统自带栏目,无任何影响,忽略即可,请勿操作)
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营业部服务告知单

一、办理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试行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准备金制度的通知》等。

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营业部对外办理的主要业务

(一) 准备金存款业务

准备金存款业务有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两部分,法定准备金存款是用于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依据人民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对金融机构一级法人统一考核,超额准备金存款是用于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资金清算的资金,人民银行按季度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现行准备金利息率为:超额准备金存款以0.72%,法定准备金存款以1.62%活期利率。

营业网点按旬对法定准备金存款进行考核,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旬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人民银行营业网点提交一般余额采集凭证和一般存款余额明细汇总表,人民银行营业网点通过一般余额采集,实现法定准备金存款在考核期限内按照规定了准备金率与利率进行考核和计息。

(二)财政性存款业务

金融机构财政性存款按旬调整,旬后5日内金融机构提交财政存款各科目余额表及财政性存款交存凭证(加盖预留印签),办理财政存款缴存或调整,月初另需提交上月月末日计表(不调整仍需报送相关报表和凭证)。 

对金融机构缴来的财政存款,人民银行于每年11月30日根据其划来的财政存款的全年日平均余额以万分之五比率计付手续费,所计付的手续费次日转账(遇节假日顺延)。如有迟缴、少缴或欠缴,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再贷款业务

金融机构申请再贷款,应向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提交贷款申请书,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并填制贷款凭证提交营业网点办理,借款单位必须在人民银行营业网点开立有准备金存款账户。

(四)现金及发行基金业务

现金及发行基金业务是针对人民银行发行基金投放、回笼业务而专门设计的业务种类。

发行基金业务必须遵循“支取现金先记账后付款、交存现金先收款后记账”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支取现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提交现金支票办理,现金交存需到货币金银处办理。

(五)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办理跨行汇划业务和国库退库业务的可以填制电汇凭证并加盖预留印签提交到营业网点办理。

(六)转账业务

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营业网点账户之间的资金转账业务,可以通过人民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提交转账支票和进账单或信汇凭证来办理。

(七)开销户业务

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包括准备金清算账户、非准备金清算账户、非准备金账户、准备金账户和财政性存款账户。  

1.金融机构申请开立账户提交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和主要);

(2)账户管理信息表;

(3)金融机构许可证;

(4)营业执照;

(5)税务登记证;

(6)组织机构代码;

(7)负责人及经办员身份证;

(8)预料印鉴卡片(两份)。

注:如开立清算账户和法定准备金存款账户必须另提交获取有效支付行号的相关文件资料与人民银行核定法人机构交存准备金存款范围的文件。

2.金融机构账户变更

(1)金融机构变更户名

①各金融机构应提交变更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有关单位批准其更名文件。

②提交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表,填写账号及变更后的名称,正确勾选业务种类。

(2)变更印签

①开户单位要求变更预留印签,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依据,写明更换原因及新印签启用日期等。

②开户单位应填制印签卡一式三份,印签卡正面加盖新印签,背面加盖原预留印签,并交回金融机构保存的旧预留印签卡。

3.金融机构销户

(1)金融机构申请销户须向营业网点提交销户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名章)。

(2)提交人民银行账户管理信息表,填写账号及销户理由,正确勾选业务种类。

(3)销户前,销户单位须与营业网点核对再贷款情况,确认在人民银行再贷款已经全部归还,并结清再贷款利息。

(4)销户申请单位须与营业网点核对存款账户余额,核对无误后进行销户结息、余额划转和销户处理。销户账户余额只能转账,不能提取现金。

(5)销户单位应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

(八)重要空白凭证

金融机构购买支票可以通过提交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印签)到人民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人民银行营业网点账务和实物出库处理完毕后,将领用单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与支票实物交金融机构经办员。

(九)外部账务核对

外部对账是指人民银行营业部门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账务核对,事后监督中心确认的的账务核对工作,账务核对分为按日核对和月度核对两种方式。

1.人民银行营业部门每天上午上班1小时后,将上日账务数据导入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各金融机构每天上午下班前登录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核对上日账务数据。

2.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各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营业网点领取上月月底纸质对账单,应在签收日起五日内(节假日顺延)将对账回单联加盖预留印签,确认对账结果后退回人民银行营业部门。

3.对账不一致的及时查明原因,提交说明。日对账通过人民银行电子对账系统提交电子版说明,月度对账以书面形式(纸质)向人行营业网点柜台提交说明。

三、办理程序

凭证受理、凭证审核、主管审批、扫描上传、收到记账、成功回执、打印业务回单(交金融机构经办员)

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收费规定,人民银行营业网点只对金融机构购买的支票和支付汇划业务收取费用。

人民银行支票以一份1元,一本为25元和一笔支付汇划业务5.5元(国库业务不收费)的计价票准收取费用。人民银行拉萨中支营业网点日常对金融机构购买的支票及支付汇划业务进行登记,全年一次性收取费用。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大道36号 邮政编码:850000 电话:0891-6334047 传真:0891-6323350
京ICP备05073439号 网站标识码:bm2500000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0016号
网站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最佳分辨率: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