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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行政许可事项

备注:以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摘选自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编写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外汇局版2014)。如发生其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则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法规办理。

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管理原则:为了避免风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需由法人现场签字确认。如法人因故不能现场签字的,请提供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变更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相应的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管理原则: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三)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注销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

4.管理原则:(1)外汇局将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信息。(2)注销名录后,经申请再次被列入名录的企业,视为新列入名录企业纳入辅导期管理。

(四)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材料: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a.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b.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C.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它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4.管理原则:(1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2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3)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4)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5)《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五)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或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原则:(1C类企业全部贸易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2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4)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5)《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6)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六)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办理登记手续。

4.管理原则:(1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2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3)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4)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5)《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七)B类企业超比例或超限额转口贸易收支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a.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b.买卖合同;c.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d.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管理内容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4.管理原则:(1)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2)《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八)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进口合同;(2)进口货物报关单;(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原则:(1)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九)B类企业90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1)出口合同;(2)出口货物报关单;(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管理原则:(1)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十)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对于超期限或无法按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业务,企业除按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有关退汇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在书面申请中说明造成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管理原则:(1)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金融机构《登记表》审核与签注要求同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2)《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十一)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从待核查账户划出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以及资本项目外汇账户账号)、收汇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4.管理原则:(1)资本项目资金误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得直接结汇。(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十二)其他业务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对于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4.管理原则:(1)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2)《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籍、华侨、港澳台员工工资和境外差旅费单笔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0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2)董事会决议。(3)按规定需提交税务备案表的,还应提交税务备案表。(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管理原则:无特殊管理要求。

(二)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单笔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2)预算表。(3)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管理原则:无特殊管理要求。

(三)境内机构其他服务贸易项下提取外币现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核准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的通知》(汇发20104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2)合同或协议。(3)按规定需要提交税务备案表的,还应提交税务备案表。(4)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4.管理原则:无特殊管理要求。

三、外币现钞管理

(一)提取外币现钞单笔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96210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含《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提钞用途证明材料。(3)需携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4.管理原则:个人出境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或地区),可开立《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

(二)携带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外币现钞出境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书面申请。(2)护照或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3)有效签证或签注。(4)存款证明(利息清单或取款凭条)或相关购汇凭证。(5)确需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材料。

4.管理原则:个人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处境,如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

四、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一)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6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

2. 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管理原则:驻华使领馆无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6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门户整合推广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387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4.管理原则:无特殊管理要求。

 (三)境内机构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632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境内机构正式公函形式的开户申请。(2)境内机构设立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管理原则:(1)境内机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开立外币现钞账户。(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因特殊业务需求,需要开立外币现钞账户的,须经外汇局核准。

(四)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汇政发字9710号)。

2.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3.需提供的申请资料:(1)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2)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3)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4)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还应提供有关项目合同。(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上述所有书面材料需加盖公章

 4.管理原则:(1)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境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2)境内机构应当以自己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或者其他法人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3)变更境外外汇帐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4)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外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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